近几年来,混凝土行业竞争激烈,上游水泥价格不断上扬,同行业产能过剩,而下游往往是低价者中标。这个气不好受,通常抱团取暖是常见的做法,但也有相关企业不仅统一上调价格、限制销售数量,还企图分割销售市场,让市场竞争完全缺失。
据天眼新闻栏目“以案说法”专栏报道,某地混凝土协会组织以原材料大幅上涨为由多次召集10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商议,协商形成“联合提价申明”、“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以下称“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并分别在3项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根据上述材料约定,会员企业统一上调各品种混凝土价格,并由协会统一对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
同时,“将各会员企业产量占当年的市场份额与企业在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企业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以此为基础划分销售市场和限制销售数量。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将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
上述协议行为属于典型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的行为。作为行业协会,本应当发挥推动混凝土等产品的市场销售,收集、审查和发布有关行业信息,维护行业利益等作用。然而在本案中,混凝土协会不但没有充分发挥上述作用,还通过组织会员企业订立横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该案件涉及的企业,明知横向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发展,仍纷纷签署,欲通过固定价格、分割销售市场、限制销售数量等形式,减少竞争压力,使得业绩好的企业并不能因为其商品质优价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业绩差的企业也不会因为其商品质次价高而减少市场份额。这样一来,市场上主体的竞争积极性将会大幅降低,企业间缺乏竞争也会导致企业的技术开发停滞不前,最终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此外,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也导致施工企业失去自主选择权,无法依照自身需要选择提供商品的混凝土企业。因此,这类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的横向垄断协议,事实上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在我国立法中是规制的重点之一,通过禁止此类协议,以期能有效提升市场竞争活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上述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达成并实施统一涨价、分割销售市场、限制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10家会员企业共计处以490万元罚款,混凝土协会组织了《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但能够及时反映行业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被处以20万元罚款。